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元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8********1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24民初766号 |
案号 |
(2020)粤5224执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元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3.5万元及利息(其中23.5万元从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25日按约定年利率10.8750%计,逾期部分按约定年利率10.8750%的1.3倍计,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元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其为实现本案借款的律师费用3000元。三、被告庄盛珠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张被告吴楚涛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5.94元,由被告王元祥、庄盛珠负担;鉴定费共18494元已由被告吴楚涛预交,由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1-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