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鸿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4********4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24民初197号 |
案号 |
(2020)粤5224执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鸿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兰花36266.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1元,由原告吴兰花负担1976元,被告李鸿龙负担73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负担22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1-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