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培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81********06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揭惠法靖民初字第140号 |
案号 |
(2021)粤5224执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洪培根与被告刘俊凤离婚。二、原告洪培根与被告刘俊凤儿子洪衍钶(2005年3月30日出生)由被告刘俊凤负责抚养, 原告洪培根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迳付被告刘俊凤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洪培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