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23********2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初351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志仓、何彩琴给付玉米制种款621098.6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3900元,合计664998.6元;二、被告张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石志仓、何彩琴承担逾期利息损失,具体利息的承担以欠付玉米制种款621098.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5.655%承担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胡学军、聂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石志仓、何彩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1-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