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双勋电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66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3300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22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杨巷米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1.1万元、期内欠息(以本金3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扣除已还利息40020.5元)、逾期罚息(以本金3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以本金291.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二、宜兴市杨巷米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代理费101530元;三、对宜兴市杨巷米厂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宜兴市伟成环保有限公司、江苏建国米业有限公司、江苏双勋电工有限公司、张历、谈学泙、张建民、周忠娣、王伟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09元,由杨巷米厂、建国公司、双勋公司、伟成公司、张历、谈学泙、张建民、周忠娣、王伟东负担,该款已由华丰公司垫付,杨巷米厂、建国公司、双勋公司、伟成公司、张历、谈学泙、张建民、周忠娣、王伟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华丰公司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25 |
发布时间 |
2018-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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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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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复旦路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