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浏民初字第00381号 |
案号 |
(2018)湘0181执恢1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浏阳市宏金出口鞭炮烟花厂、刘宏钦、黄金连、唐国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冯升旗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至本判决之日止的利息为108万元),湖南东方明珠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刘敏、谢小春、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何洪波、冯辉玲对浏阳市宏金出口鞭炮烟花厂、刘宏钦、黄金连、唐国平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浏阳市宏金出口鞭炮烟花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冯升旗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冯升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 20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30 600元,由浏阳市宏金出口鞭炮烟花厂、刘宏钦、黄金连、唐国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时间 |
2019-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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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谭应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30532498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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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沙市浏阳市葛家乡乌石龙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