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佳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4********09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24民初1号 |
案号 |
(2020)粤5224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锡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许贞南借款本金239580元(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计至2019年6月12日,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2019年6月13日起以本金239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其中应抵除被告2019年6月12日归还利息6750元。);二、被告方佳娥、方冬青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98元,由原告许贞南负担461元,被告方锡宏、方佳娥、方冬青负担58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