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建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93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浏民初字第00936号 |
案号 |
(2018)湘0181执恢1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浏阳市普迹镇大水市鞭炮厂、何继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冯升旗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支付冯升旗实现债权的费用1万元。二、浏阳市盛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联兴花炮厂、徐建红、周霞林对浏阳市普迹镇大水市鞭炮厂、何继汉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冯升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 80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18 800元,由浏阳市普迹镇大水市鞭炮厂、何继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24 |
发布时间 |
2019-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