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大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9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浏民初字第05550号 |
案号 |
(2016)湘0181执4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李长生、李伟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贷款本金 1 731 190.19元及利息15 750元、逾期利息101 689.18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26日止,此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15%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李长生、李伟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 000元;三、浏阳市安全岭花炮厂、陈德明、龙凤平、浏阳市福禄烟花制造厂、甘大元、浏阳市红旭烟花制造厂(普通合伙)、 徐红、李金玉、浏阳市强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何爱桃、黎建煌、浏阳市太平桥镇社冲花炮厂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李长生、李伟民之付款义务及其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 5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共计 28 545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负担695元,由李长生、李伟民共同负担27 8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11-01 |
发布时间 |
2017-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