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5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浏民初字第03435号
案号
(2019)湘0181执恢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柳逢安、余树南欠付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从2014年5月20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三方均同意按每月1.8%的标准计算利息和违约金。柳逢安、余树南自愿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5万元的到期利息,于2015年1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10万元的到期利息,于2015年2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10万元的到期利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10万元的到期利息,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10万元的到期利息,于2015年5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15万元的到期利息。柳逢安、余树南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若柳逢安、余树南未按上述约定期限付款,则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利就未付的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柳逢安、余树南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已付部分不享有利息及违约金差额的追偿权);三、浏阳市佳华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丰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黎鹏飞、汤彩红自愿对柳逢安、余树南的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浏阳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10799元,因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53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共计9419元,由余树南、柳逢安承担,余树南、柳逢安自愿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时间
2019-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