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岩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2592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岩海、张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赵玉仙借款140000元;二、被告周岩海、张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赵玉仙利息4200元,并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17日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三、被告周岩海、张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赵玉仙违约金8400元,并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自2019年10月17日计算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为止;四、驳回原告赵玉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8元,减半收取计1984元,由赵玉仙负担333元,周岩海、张玉凤负担165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