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书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2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224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吕书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闫洪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如被告吕书平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吕书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