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1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2325民初2552号
案号
(2020)新2325执26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奇台县鑫顺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农机款27000元及利息4540元,合计31540元,并从2018年4月23日起继续按照5.655%的年利率承担农机款27000元的利息直至农机款还清之日为止。二、驳回原告奇台县鑫顺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元,已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奇台县鑫顺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2元,由被告杨建国负担30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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