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万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24民初6501号 |
案号 |
(2017)苏1324执3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万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3.793903万元及违约金(以183.793903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0.5‰计算)。二、被告象山中升铸造有限公司、宿迁中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宿迁宁海建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云、顾彩玲、顾贤珊、钱建华、陈建锋对上述第一判决主文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象山中升铸造有限公司、宿迁中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宿迁宁海建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云、顾彩玲、顾贤珊、钱建华、陈建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万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严伟静、陈良寅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50元,由被告宿迁万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象山中升铸造有限公司、宿迁中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宿迁宁海建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云、顾彩玲、顾贤珊、钱建华、陈建锋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象山中升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3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07 |
发布时间 |
2017-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4793829643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泗洪经济开发区青阳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