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大红马烟花制造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4959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32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浏阳市大红马烟花厂、兰大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浏阳市三力造纸有限公司货款685 5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浏阳市三力造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655元(缓交),减半收取计5 327.50元,由浏阳市大红马烟花厂、兰大文共同负担5 200元,浏阳市三力造纸有限公司负担12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时间 |
2019-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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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兰大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81712117717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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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浏阳市枨冲镇青草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