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玉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3********1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3民初722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8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小翠、邵玉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贺光深借款本金80117.5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0.015%计算,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邵小翠、邵玉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贺光深借款本金512.77元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0.015%计算,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贺光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贺光深负担200元,被告邵小翠、邵玉清负担9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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