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有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25民初2721号
案号
(2020)新2325执26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董开元返还借款本金45800元,并支付利息13740元,合计59540元;二、被告杨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董开元承担逾期利息,具体利息的承担以借款本金45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0‰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邓明潮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董开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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