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作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203********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25民初1204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恢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王永平支付欠付工程款542644元。二、驳回原告王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3元,由原告王永平负担458元,由被告李作军负担44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