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法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3********4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25民初2790号
案号
(2020)新2325执2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奇台县富石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鸿玺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5533元,并自2019年10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鸿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计1219元,由张鸿玺负担16元,奇台县富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20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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