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健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宿中商终字第0196号 |
案号 |
(2013)宿城执字第00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宿迁同济电器有限公司、金益萍及李健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峰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和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80元,减半收取105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90元,由被告宿迁同济电器有限公司、金益萍及李健竑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宿迁同济电器有限公司、金益萍及李健竑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3-05-07 |
发布时间 |
2016-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