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常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9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3903号 |
案号 |
(2019)湘0181执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浏阳市巨昌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唐忠辉、黎湘、唐常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黎秋莲代偿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37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1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96元,由浏阳市巨昌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唐忠辉、黎湘、唐常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