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3********07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367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8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光、李红兴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贾书芹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李红光、李红兴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贾书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35686.29元;三、被告李红光、李红兴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贾书芹医疗费300元;四、被告李红光赔偿原告贾书芹医疗费用下余部分24855.62 元(已给付6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五、被告李红兴赔偿原告贾书芹医疗费用下余部分6213.91元;六、驳回原告贾书芹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均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元,由原告贾书芹负担 236 元,由被告李红光负担1053 元,由被告李红兴负担703 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2-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