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红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0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367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光、李红兴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贾书芹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李红光、李红兴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贾书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合计35686.29元;三、被告李红光、李红兴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贾书芹医疗费300元;四、被告李红光赔偿原告贾书芹医疗费用下余部分24855.62 元(已给付6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五、被告李红兴赔偿原告贾书芹医疗费用下余部分6213.91元;六、驳回原告贾书芹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均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元,由原告贾书芹负担 236 元,由被告李红光负担1053 元,由被告李红兴负担703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