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永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7********4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2325民初675号
案号
(2020)新2325执26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喜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天荣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利息4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自2019年4月6日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张永辉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天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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