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瑞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0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02民初1598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39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莉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洋河支行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5.8‰,从2016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按月利率8.7‰,自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按月利率8.7‰,自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宋瑞明、周桂莲以泗阳县众兴中路阳光巴黎城10幢201室抵押权30万元、10幢E42、44号抵押权13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莉秋追偿;三、被告宿迁市乐亿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莉秋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洋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52元,由宋莉秋、宋瑞明、周桂莲负担26687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洋河支行负担7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452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迁分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7-31 |
发布时间 |
2018-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