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玉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2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1338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9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杨玉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停只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给付的利息22000元);被告杨玉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停只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由被告杨玉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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