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世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03********5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9)粤0491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9)粤0491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立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邓世发确认因承建“横琴新区天沐河防洪及景观工程(环岛西路主中心大道段)”项目与原告签订《珠海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欠付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2500元、违约金78232.8元,以上共计: 180732.8元。现因调解,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愿意放弃部分违约金,仅要求被告广州市立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邓世发支付货款102500元(不含税),违约金35000元(不含税),共计137500元;二、被告广州市立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邓世发应于2019年3月20日前向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500元(不含税),违约金35000元(不含税),共计137500元。以上款项支付至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货款收款账户为林培希名下中信银行珠海华发新城支行6217 6809 0340 3637账户;违约金及诉讼费用收款账户为长沙市雨花区金屹建材经营部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香樟路支行156961685账户);三、如被告广州市立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邓世发未按照上述第二条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除有权要求被告广州市立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邓世发一次性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外,还有权要求被告广州市立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邓世发支付调解协议第一条中原告为达成调解而放弃的全部违约金,并有权要求被告广州市立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邓世发以欠付货款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支付后续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收到被告广州市立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邓世发按时足额支付的上述第二条确定的全部款项后,双方确认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包括产品质量问题);五、本案受理费1957元,由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