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6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11民初5766号 |
案号 |
(2017)苏1311执1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1715537.59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对本判决确定的债权,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宿迁市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宿豫区阳光一佰小区1幢101、201、1201、105、205、705、1405、1605、1701、1705、2幢903、803、501、1401、506、1306、4幢1701、1707室共计18套房产在最高额19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7693元,由被告宿迁市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693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05 |
发布时间 |
2018-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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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福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720699446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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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宿豫区阳光大厦S-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