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中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0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宿中商初字第0233号
案号
(2014)宿中执字第00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盛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30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7.68%计算,逾期罚息自2013年5月4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7.68%×150%计算,复利在贷款期限内按照年利率7.68%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照贷款年利率7.68%×150%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其中30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3年4月6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6752%计算,罚息自2013年4月7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7.6752%×150%计算,复利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3年4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7.6752%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自2013年4月7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照贷款年利率7.6752%×150%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另30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3年3月6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6752%计算,罚息自2013年3月7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7.6752%×150%计算,复利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13年3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7.6752%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自2013年3月7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照贷款年利率7.6752%×150%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二、如宿迁盛亿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有权就被告宿迁中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科苑路西侧、勇进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宿国用(2012)第2762号】与被告宿迁中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宿迁中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宿迁盛亿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宿迁中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黄利忠、范勇、黄馨禾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的所确定的债务中的3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7.68%计算,逾期罚息自2013年5月4日起至还判决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7.68%×150%计算,复利在贷款期限内按照年利率7.68%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至还判决还款之日止按照贷款年利率7.68%×150%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宿迁中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黄利忠、范勇、黄馨禾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盛亿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郑亚彬、谢星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的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亚彬、谢星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盛亿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23元和公告费1160元,合计81983元,由被告宿迁盛亿贸易有限公司、宿迁中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黄利忠、范勇、黄馨禾、郑亚彬、谢星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4-05-08
发布时间
2016-05-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晓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西片区)勇进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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