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7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02民初3008号
案号
(2019)苏1302执8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市康力现代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借款本金7982245.48元及利息256328.58(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17日,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7982245.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248%计算);二、被告袁士辉、郭广芹、江苏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市康力现代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宿迁市康力现代医药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陈斯凡、杨义、邹继成对被告宿迁市康力现代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履行后向被告宿迁市康力现代医药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对被告陈斯凡名下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明珠公寓三期2-301室房屋(他项权证号:宿房他证宿城字第1302431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数额以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30万元为限,被告陈斯凡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宿迁市康利现代医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50元,由被告宿迁市康力现代医药有限公司、袁士辉、郭广芹、陈斯凡、杨义、邹继成、江苏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5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2-15
发布时间
2019-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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