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04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11民初3958号
案号
(2016)苏1311执38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庆福、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徐传厚借款300000元、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每三个月10000元的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王庆福、宿迁市创伟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1-02
发布时间
2017-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庆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11670123587E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宿迁市宿豫区黄山路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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