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保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54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富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保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梁富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志强、李保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