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学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1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918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瑞芹借款本金320000元;二、被告李学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瑞芹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20000元为基数按照1.2%月利率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执行时需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0450元)三、驳回原告李瑞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2元,减半收取计3856元,由被告李学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