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瑞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16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405民初1603号 |
案号 |
(2020)桂0405执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焦瑞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向贵归还借款本金667633.3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4月24日起,以6676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向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36元,鉴定费7832元,合计27168元,由原告罗向贵负担13528元,由被告焦瑞志负担136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