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庆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4********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宿豫商初字第00867号 |
案号 |
(2016)苏1311执3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庆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于桂军偿还借款18613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发生调整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高于月利率2%的,则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宿迁市雪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庆福上述借款中的16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于桂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96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32230元,由原告于桂军承担230元,被告王庆福承担32000元,被告宿迁市雪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庆福32000元上述费用中的2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96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0-24 |
发布时间 |
2017-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