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沭阳新好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5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吉中执字第00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新途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借款本金3 0 0 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1、截至2 01 3年7月2 6日借款期限届满日止,利息为279. 7824元;2、之后利息按借款本金3 0 0 0万元加上应计复利的利息金额268.8万元即3268.8万元总金额、月利率12%。,自2 01 3年7月2 7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新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北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江苏华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沭阳新好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杰、蒋建民、徐勇、刘志、李小涛、宋晓宁、郑钧严、陈晓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3 0 0 0万元及相应利息,分别在3 9 0 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对被告新沂市北方农副产品批发市扬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新沂市新安镇臧圩村2 0 5国道北环与郯新路交界处、面积为8731. 38 ff12、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新沂字第20096155-2号的房产,及位于新沂市新安镇臧圩村2 05国道北环与郯新路交界处、面积为33210 IT12、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国用( 2010)第02 6 6 0号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在4 7 5 0万元、3078. 57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优先受偿权应以双方分别约定的47 50万元、3078. 57万元最高抵押限额为限。 案件受理费2 01 8 8 0元,财产保全费5 0 0 0元,合计2 06 8 8 0元,由被告徐州新途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新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沂市北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江苏华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沭阳新好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杰、蒋建民、徐勇、刘志、李小涛、宋晓宁、郑钧严、陈晓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4-01-24 |
发布时间 |
2015-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耿国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25754333092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沭阳县沭城镇北京中路东侧(中心大酒店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