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鑫尚大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1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84民初3831号 |
案号 |
(2019)冀0184执1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鑫尚大酒店偿还原告河北恒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6年9月25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河北鑫尚大酒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时间 |
2019-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84执125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1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575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史红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4091117916X |
登记机关 |
新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邯邰镇无繁路民兵训练基地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