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汇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4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3民初2974号
案号
(2020)冀0423执7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杜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希周借款本金53万元;2、被告杜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希周利息,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28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3、被告杜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希周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4、被告杜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希周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5、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7元,由原告王希周负担750元,由被告杜汇峰负担1067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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