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81********0965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5)安民初字第1420号 |
案号 |
(2020)云0181执恢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水生、,胡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廾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刚借款本金人民币8 2 5 0 0 0元及逾期利息(自2 0 1 3年1 1月1 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本金人民币8 2 5 0 0 0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1 2 0 5 0元及公告费5 2 0元,共计1 2 5 7 0元,由被杨水生、 胡梅承担,并入上款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