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东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4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211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恢1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王东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双只借款本金7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5厘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被告郝现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驳回马双只对张俊玲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王东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