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瑞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9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22民初12706号
案号
(2017)苏1322执42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瑞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超货款52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预交550元),由被告江苏瑞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010104000468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6-01
发布时间
2018-03-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东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22699351516U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沭阳县扎下镇扎新路西侧路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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