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02民初6856号 |
案号 |
(2018)苏1302执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志刚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截至2017年8月31日的利息304368.25元,自2017年9月1日起的利息以1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44元,由被告宿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4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时间 |
2018-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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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士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0142313950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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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城区马陵路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