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善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6********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559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善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海森借款本金5万元。二、被告陶善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海森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杨海森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095元,由被告陶善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