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宿迁市富春中空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宿豫大商初字第0004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恢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皇室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宿豫区金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9200元、律师费用20000元及罚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宿迁市富春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市皇室玻璃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435元,保全费2500元,合计9935元,由被告宿迁市皇室玻璃有限公司、宿迁市富春中空玻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二被告待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70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时间 |
2019-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311执恢53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22414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5678181107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春江路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