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2民初1617号 |
案号 |
(2020)晋1022执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40451.6元及诉讼费464元,共计4091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被告吴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