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名流世家公寓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4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627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0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名流世家公寓酒店、丁前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延标借款本金940000元及以本金240000元计算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丁前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延标借款本金81866.6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孙延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80元,由被告江苏名流世家公寓酒店、丁前金共同负担11400元,由被告丁前金负担680元,原告孙延标已预交,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交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7-27 |
发布时间 |
2016-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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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前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2564299108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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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沭阳县东方明珠城5幢2-4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