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艳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R05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3民初3061号 |
案号 |
(2019)粤1973执12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190615490】。一、被告东莞市宝兴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坑支行支付尚欠的承兑票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11月8日起计至2018年5月9日,以12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5月10日起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宝兴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坑支行支付律师费20450元;三、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坑支行对被告卢效和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万江区坝新路南190号上东国际花园26栋商铺111号(房产证号:0300504037)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判项、第二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坑支行对被告东莞市宝兴贸易有限公司就东银(2800)2015最高权质字第030223号、东银(2800)2017年最高权质字第006213号《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中约定的应收账款本判决第一判项、第二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押权及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卢效和、丁艳珠、卢杨轩、卢映嫦、卢集和、谢玉琴应对被告东莞市宝兴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效和、丁艳珠、卢杨轩、卢映嫦、卢集和、谢玉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宝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2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宝兴贸易有限公司、卢效和、丁艳珠、卢杨轩、卢映嫦、卢集和、谢玉琴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