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102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1022民初1714号
案号
(2020)晋1022执5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翼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翼城县翔翼物流有限公司车款110040元及2018年11月前的利息2640元;二、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月利率1.2%支付原告翼城县翔翼物流有限公司车款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剩余借款本金11004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计1277元,由被告王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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