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立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52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3民初847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29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立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金莎工贸有限公司100万元,同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6-二、驳回原告合肥金莎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王立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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