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玉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1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943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志芳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700元自2014年1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马玉新已经偿还的利息1400元);二、被告马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志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00元自2014年2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马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志芳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500元自2014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四、被告马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志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00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五、被告马玉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志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00元自2014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被告马玉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